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2015河南杨芝育法律普及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印章雕刻行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行业健康发展保护雕刻行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特殊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是印章工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这个城市的航空业。区、县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印章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 市印章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篆刻行业实行特殊行业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它禁止在《许可证》批准的地点以外设立刻印摊位。第七条(申请一般印章雕刻业务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经营一般印章雕刻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设施布局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符合市密封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单位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特殊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印章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不得申请个体经营:个体印章刻制业务:(一)被吊销《许可证》的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 (二)因犯罪 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处罚金,但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 (三)国家机关在职人员。第九条(从业人员要求) 印章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或者工作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一般印章刻制业务3年以上,并连续三年通过公安部门年审; (二))从事刻制公章的人员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有刻制公章的专用场所和设备。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第十一条(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区、县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收到申请后。申请刻制公章业务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初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区、县公安部门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区、县公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禁止出租、转让、复制、涂改或伪造《许可》。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从事印章刻印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批准的布局设施、经营场所等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年审制度)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发证的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查。第十四条(印章专用设备生产经营规定) 本市印章专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销售印章专用设备时,应当查验购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许可证》,并对印章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三年备查。第十五条(专用印章采购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购置印章专用设备的,应当经市公安局批准,并凭《许可证》到经营印章专用设备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买。第十六条(一般印章刻制)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刻标的印章及其他印章,应当查验受委托印章刻制单位的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明;承刻姓名印章、刻制艺术印章等印章时,应当核对委托刻印人的身份证件。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登记,并保存三年备查。北极第十七条(刻制公章)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工商企业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和商务行政部门。经公安部门批准后,颁发刻制公章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从事公章刻制行业的单位刻制。公安部门刻制公章的审批工作按市、区、县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官方许可的内容刻制公章。刻印章证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批准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 (二)骗取刻制公章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刻制公章证明的; (三)擅自改变公章规格、式样、文字、数量的。第十九条(更换公章)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将原公章交回发证公安部门,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公章刻制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章遗失、被盗的补刻)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公章遗失、被盗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挂失、被盗。与 t公安部门出具的公章遗失或者被盗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公章刻制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章管理规定)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公章刻制证书,登记受委托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按规定的公章文字、式样、数量、规格刻制负责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二)健全登记、制作、保管、领取、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指定专人保管报废公章,并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y 部门; (四)取件期限后30日内未领取公章的,予以登记并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定期向公安部门报告公章制作情况。实行公章审批和创建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运行市公安局组织的公章审批和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管理程序。第二十二条(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SE行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雕刻企业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治安防范责任制) 本市印章行业实行治安防范责任制。印章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管理责任人。从事印章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本户的公共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违反第十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印章材料、工具;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退休,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专用印章生产设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第一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吊销公章,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下罚款:5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吊销《许可证》后的限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向公安部门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第二十六条(报告规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报告有关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义务)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对印章行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身份证,并出示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安局(公安)检查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公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八条(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征收罚款、没收财物,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没收收入上缴公安机关按规定吃国库。第二十九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Tags:
上一篇: 买车付了定金4s店违约 2006十堰市古礼茜法律普及
下一篇: 房屋遗产继承手续费 2001玉溪市封澜颖法律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