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2006成都市滑婕馨法律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1992年7月7日颁布(一)》第一条:为了规范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汉字使用,消除不规范字现象使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标准汉字,主要是指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1986年10月根据规定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遵守国务院的指示跳舞; 1988年3月,简体字被工委、新闻出版总署列入《现代汉字常用字表》。本规定所称非规范汉字,是指《简化字总表》中简化后的繁体汉字; 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1955年被淘汰的简体字异体字(包括1986年《简化字总表》列入的11个同类简体字和1988年《现代汉字总表》列入的15个类似简体字,不作为异体字被淘汰人物); 1977年淘汰的旧计量单位 翻译中使用的词语;自制的简化字社会上出现的汉字和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全国出版物中汉字的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汉字使用规范工作。第五条 报纸、期刊、图书、图书等出版物的报头(标题)、标题、封面(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潢、广告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视听产品。禁止使用不规则汉字。出版物的内部文本(包括正文、内容概要、内容提要)内容、版权记录项目及其他辅助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非规范汉字。第六条 向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能够使用简体字的,必须使用简体字。如需发布繁体中文版本,须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古代典籍的编纂、出版;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作和汉语工具书必须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四)台湾、香港、澳门及境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复印、复制的。第八条 申请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名称、登记注册、杂志名称。经核实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印刷通用汉字字库的设计和计算机排版系统文本信息处理系统中汉字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如需使用繁体字,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机构负责出版物汉字使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反恐执行局不得拒绝提供检查所需的出版物样本。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省级以上(含省级)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报纸刊头(名称)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以上(含1个字)、日报连续发行6期以上、周报连续3期、半月刊连续2期以上;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标题中使用1个字以上(含1个字)的不规则汉字的;1000字以内的期刊、封面、包装装潢、广告材料,以及连续2期半月刊以上的月刊、双月刊、季刊;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一期(一卷一盒)内使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文字的不规则汉字占总字数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自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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